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1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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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得該地之人可向附近該地之 國家地道取水惟須每季納囘銀 一元于 庫務署

取水之法不得在地道處放置阻碍之物致令溪水積蓄

三無論何時 工務司可以一月爲期諭令將額外章程第一款註銷 業主合同式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 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獻全行入官 短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官作爲未經 出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之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 短融及一切費用槪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楼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其管業

十二楼得該地之人倘將合同交給他人該承受人朗箕爲投得該地管 業之主所有上開章程及下列格外章程須當澟遵一切

額外章程

憲录第四百 輔政使司師

曉諭事照得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署開設官地一段以二十一年爲管業之期等因素此合出 示曉諭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條册錄香港内花園地段第二十六號坐落山頂貼近山地 段二十八號之處該地四圍界限照圖則共計一萬六千八百三十方 尺每年地秘銀三十八圓投價以八百四十二圓爲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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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皮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融 投賣號數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會價至少以二十爲額

王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即辦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質在 庫務可呈微

四殺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 庫務司署緻三 十八圓以備 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安立該地每 在以指明四至等費

此號地係山地段第一百二十四號每年地銀入圓

一千九百零六年

Ti

十一日示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 田土

計開章程列左

段 神之價由銀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至 論則在各投價擇一價爲底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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