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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憲示第一 第一百 百零六號
工務司狄
爲
布告事現政府欲將全灣政府公地連同一部份海岸及海灘出批今特 按照一千九百零一年海岸及海灘則例將詳細情形及出批章程刋布 於左俾衆週知此佈
計開該地段情形
該地民係册錄全灣海地段第八號毗連全灣海地與第七號約二百二 十三萬方尺每年地稅銀一萬零二百三十八圓坐落全灣四至有圖則 繪明投價以三萬三千四百五十圓爲底
該地圖則已由工務司署名存在工務司署任人看閱
出批章程
年少最後之三日惟地稅則由政府再定
地價及地稅應共若干可於該地填平後丈量清楚按該地面積實共 若干重行核計
二圖則内用紅色與明之處其發給之官契將來須按照本港全灣海地 段官契普通所載章程及額外章程幷將該項章程加入又須註明該 地批出作爲何用(其係用以填平抑建築住屋工廠貨倉煤倉抑係 別用) 又須載明如承批人或權理人或承繼人於批期内未得政府 批准並未由督憲發給執照擅將該地移作別用不照契内所規定用 途辦理政府得由督憲或督憲親筆委任之人將該地連海岸海灘全 假或一部份查封-
公又契内亦須聲明如在該地之下將來尋出有 礦或礦產均須交囘政府並將來承批期滿承批人可續批二十四年 少最後之三日惟地稅則由丈量官再定
三該地段之界石每塊須由承批人繳銀十圓又規定之印契費用亦須 由承批人繳納
一投得該地者繳納地價并將以上地與填平得工務司滿意後政府即 發給官契將圖則用紅色塡明之處共二百二十三萬方尺歸其管業 七十五年由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計期滿可續批二十四
一千九百三十六年
四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