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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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須担任支理
政府有權飭理民府或其他委員於契約期内每年於日間合宜時 候入該處巡視二次或多過次察看有無廢壞失修之處如有則 致函限三個月內修理妥善該領契人須遵照辦理又契約期內領 契人或別人對於喧嘩或汚穢不合衛生之事業均不得經營之叉 如該地經聲明爲耕種或花園地與者除由香港總督或總督所委 之人給有准照外均不得作爲建築屋宇之用
地無論給予其爲耕種或花園或其他用途者 【花園或其他用途者於契約期内頜契 人或別人無論何時欲在該地建築任何屋宇須先求理民府或總 督所委之人批准方可建築
領契人如將該地或該地之權利無論將該地内完全時期或一部 份賣與別人抑按與別人又或轉給別人均須赴田土署或日後專 設管理田土詿册機關註明方可並須照規定之率繳納費用 (七)現两方訂明如下
-) 每年地稅如到期後壹日尚不繳納(無論有無根據法律 追討)又契內章程條件頜契人如有不遵守辦理財香港總
督或其所委之人得將該地-
公作爲未經給予亦得將領契 人及居住之人驅逐
(乙)該地如須收回以改良香港之建設或其他公衆用途則政府 有全權將其收囘惟先期三個月通知并由理民府或政府所 委之人將該地所值公平估價發給補置與領契人
(丙)凡地其係發批七十五年由壹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壹日起 計者則於期滿時可續批廿四年少三日無湏補繳地價惟居 時領契人須向政府禀求轉契由政府給予新契管業二十四 年少三日其轉契費用由領契人備繳至地稅則由理民府或 政府所委之人按續批時該地價值估計應繳地税若干又新 契内除將可續批壹條刪去外餘均照舊契内所載全數轉載 (丁)頜契人無出海權又對於附近之水亦無權通出如附近該地 之海或水須填築時領契人亦不得索取補置
戊)如未得督憲或政府所委之人批准不得在該地築墳又不得 埋葬及放置骸骨
(己)該地建築屋宇除得督憲准許不計外高度均不得超過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