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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4, 1934.

乙表

列在契內之特別章程條件

(一)以後凡有給 標均作爲包括一切批與或賃與或租與之允許

以後凡有該屋宇字樣均指所給之地或其一部份

(二)除另聲明外凡給予地段均包括地段上之屋宇及一切建築物并 屬於該地一切權利

(三)該地底面如有一切礦質礦油石礦等又如有一切坭土石灰坭磁 坭火石粉磚坭沙石等爲政府所需以爲建築公路公衆屋宇之用 或其他用途者均歸政府所有又凡政府人員工役等爲掘取上開 礦質坭石等無論乘馬乘車或兼携同器具均得於日間在該地 出入行動惟須盡力減少頜契人之損害又政府有權在該地面或 地底安設公衆渠道水道及水喉電線電話線并有權隨時入內修 理查察及辦理一切事務

(四)芃給予地段均須依照當時所有公衆及私家權利辦理 (五)地稅須於每年六月卅日用港銀繳納凡關於該地應繳之其他一 切稅餉均須另行繳納其第一年地稅或其一部份則須於給地後

首屆之六月卅日繳納又凡所給予之地聲明爲花園或耕種地 假者如欲建屋其上則須依照政府批准建屋之執照內所規定之 地稅繳納

(六)領契人對於英國政府允願依照下開各欸辦理契內所訂地稅并 依照下開條欸一切應繳之稅項於契約年期内每年須照上列日 期淸繳不得抵扣領契人於契約期內無論何時關於該地應繳之 一切稅項及差餉均須淸繳

以上所指稅項除另有規定外湏每年於六月卅日連同地稅上期 繳納

領契人對於該地之宇屋及一切建築物須時常自備費用修理保 存整飾糞除又所有牆壁土壘坭口籬笆渠坑欄千燈石砌厠所污 水筒及水道等類均須料理安當至理民府合意爲度 該地之屋宇及建築物於期滿或未滿期如政府取回則須完好交

頜契人對於該地所有或所需要之道路石砌渠道籬笆牆幷公 眾或私人之穢水渠於批期內之建築及修理等費其應担任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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