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4, 1934.

357

該地之承批人並尤照所有該投買及特別章程辦理

第約

地段號

每年地稅

地價銀

一千九百

投買者簽名

見證投買人簽名

見證理民府簽名

理民府簽名

投買人所簽立之合約

甲 表

地契格式

下文所簽名者乃出最高價值投得該地之人由簽立合約之日起是爲

一方面爲英國政府(以後稱英國政府)一方面爲

6752

392525252525

香港總督

管業

稱領契人如照文字上適合則包括其承繼人承辦人代理人倫係公司 則包括其繼續人或代理人) 現領契人繳納港幣 圓與英國政府交由香港庫務司察收另 每年繳納地稅井願按照下開一切條件辦理茲英國政府將下開表内 "於夾附經已背簽之圖則内畫明界線標紅色之新界地一 與給與領契人以爲 * 之用由一千九百 年 月 日 年每年地稅須依表内所載或以後所訂繳納并遵須守 一千九百 年

日第

號示乙表所 載之章程條件及特別章程條件此項條件須作爲已載入契内領契人 須嚴行遵守一如此契叉契: 如有特別章程修件加入亦須遵守

一千九百

丈量約份

地段號數

面積及廣闊

每年地稅

建屋或花園或耕種地段須分別照塡

其聯同承批者須分別填明並將每人佔份若干註

(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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