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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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若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 相爭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一個或以投賣時聲明之銀數爲 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簽名於下開規定合同之下承認 遵依售地總章程及特別章程購受該地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 須將全價在理民府署呈繳

(四)投得各地民之人於未發: 永發給該地官契以前若以爲此項官契有發 給之必要者須於理民府諭令時依照應竪立界石多寡之數 呈繳銀六圓以備工程司飭匠用石勒明册錄號數竪立在該地段 之角隅指明四至又須禀知理民府定何時竪立該界石在該地 之角隅擬建築屋宇或墻壁或別項建築物者應於地脚未築至地 面之前十四天内禀知工程司以便竪立界石在該建築物處倘不 預期禀知則工程司可隨時至該地將已建築之物拆毀以便竪立 界石之用至此項工作之費用則由理民府通告投得該地之人於 接到通告後七天内到理民府署繳交

(五)投得各地段之人如是建築地則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四個月 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段内以合 居住該屋宇以石或磚及灰坭築墻用瓦盖面或用理民府批准別 樣物料而造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一切仍須得理民府滿意 可至在該地建造屋宇其工程估價不得少過售地條目及章程 規定者投

照此項章程而行及無論能否繳納地稅理 民府可有權將建築屋宇期限四個月展長不容 兩者應允否

惟投得者須應照理民府所規定之期而行否則將地-

公 (六)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皇家或私家地方并不得將 臭穢之物堆置俭在該地段上掘起餘坭倒放在該地或附近國 家地上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防雨水池 該地段之人湏 每日將屋內穢物搬遷別處

(七)地稅由投得後之西歷六月世日將其一年內應納稅銀按月數分 納理民府或委定收稅之人員自後每年須於西歷六月卅日納 至滿期之日止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得理民府滿意如准領 該各地官契照投賣之年期准其管業照上列地段詳情所定之稅 銀每年於西歷六月卅日完納該各地官契除另有聲明外均照下 開甲種格式發給又下開乙種格式所載普通及特別章程除另有 聲明外亦一律作爲列入契内投得各該地段者或真承辦人或其 受託人均湏遵照辦理

(九)投得該地者如未能遵照本章程第三條將該地段之價銀呈繳則 【勒令清繳或將該地段之賣出取銷又如投得該地者

錯誤未遵章程辦理政府亦可將該地收回官有作爲未經出投將 投得該地之人已繳之價銀全數-

公有 -

公倘有上開取銷投賣或收 官有等事政府可隨時隨地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開投再開 投所得之地價較前投得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少及一 切費用概歸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1)一切騎樓不得伸出政府地上

(三)所有各該地段建築之屋宇如未得 督憲批准不得多過兩層

(三)倘若投得各該地之人將其遵照第三條普通章程簽押之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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