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3 -
工程司軒
S恵 示 第五百三十號
通告事現政府欲將下開馬頭角政府公地一段連同該處海岸及海灘 招人承批茲特按照一千九百零一年則例卽海岸及海灘則例將該地 假情形及投賣章程刋列於左此佈
該地段情形開列于左
該地段係册錄九龍海地段第一百零二號接連馬頭角九龍海地段第 九十七號該地四至廣闊在賣地圖内載明共計約三英畝每年地稅銀 二千四百圓投價以六萬五千三百四十爲底
承買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期滿由政府再定地稅准其續批 十五年該地填妥後由政府清火照面積廣闊將應繳地價及地稅 實若干
二圖内用紅色填明之地印立官契時須將九龍海地段官契所載各 通及特別章程載入照辦理聲明該地欲作何用(如祇欲將其 平抑欲用以建築住屋工廠煤倉貨倉或別項用途等)並註明如張 批人或權理人或承繼人於批期内未得政府批准並未由督憲發給 憑証擅自違背所指用途處置該地則政府可由督憲或由督憲札季 人員將該地全民或其一段收回作爲-
公叉如該地下有礦或礦 尋出亦須交回政府又期滿後承批人欲續批亦可續批七十五年 地稅則須由丈量官再定
三該地段之界石承批人須繳銀三十二回並照規定之率繳納印契費
以上公地一段現有則圖繪安由本司署名存在本署任人觀看 計開章程
一上開地段已在圖内用紅色填明共計約三英畝承批該地者須遵照
訂定章程辦理將該地填高得本司滿意後政府卽行發給官契由
一千九百三十二年 A 十二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