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九百一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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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歸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十二倘若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須避 十一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額外章程

業主合同式

三所建之屋於期限未滿之先卽須盡由工程司查察將地收 四投得之人須將錢一千訚交庫務司存署其遵照上開章程辦理

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役賣草程印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 為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于投得

二所建之屋不得作爲住眷之用 一此地段只准用以建築堅固屋宇凡茅寮木寮之類均不得建築

投賣號數

此號地段係內地段第一千八百五十八號每年地

初九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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