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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UNE 4, 1909.

地字樣所有投票皆須河口在布政司署收截限期收至西歴本年六月 二十一日即禮拜一日正午止投票價低任由

國家棄取或總棄不取亦可如欲領取投票格式及知詳細者前赴本署請

示可也等因奉此合行示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一千九百零九年

水紅色旗明

兹將出賃官地章程列左

五月

一該出租地段其廣闊經在本年五月廿八日工程師簽名之地圖内用

二各投票内須註明每月出租銀若干-經 國家批准該投得之人須

將每月上期租銀呈繳庫務司署

三該地租期滿後如 國家仍准投得者續行租用嗣後則以半年為期

惟不論何時 國家如預先兩月通知能將該地收回

四梣遮花草之棚須由工程司批准方可起搭

五所搭之棚不准工人居住又不准在該地無造寮廠

六肥花草之物料不准用有臭味者又務須料理該地 使之潔淨

七不能阻止上落亞路賓尼水坑之人租賃者如不照章程辨理 國家 可即收回該地租賃期限作爲了結

二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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