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可寄與在外國水域中之商船上人員。

正式地區(SCHEDULED TERRITORIES):指英聯邦(除加 拿大),各英國託管區,英國保護國及邦:利比亞(LIBYA) 緬 甸、冰島 ( ICELAND)、伊拉克、約但、愛爾蘭共和國及聯合王國

(UNITED KINGDOM)。

「面額及售價」

1/- 1/6 2/- 2/6 3/- 4/- 5/-

面額(英鎊):-6d. (#)-70C $1.10 $1.60 $2.00 $2.40 $2.80 $3.60 $4.40

10/- 15/- $8.40 $12.40 $16.40 $17.20 $32.80 $49.00 $65.20 $81.50

£1 21/. £2 £3 £4 £5

「以郵票增加面額」:郵政匯票之面額可以在其上黏貼香港郵票 而增加,所加之郵票依照以下數值,及不能超過兩枚:(1)面額不 超過四先令之匯票最多限貼郵票三角五分。(2)面額超過四先令之 匯票張貼郵票七角五分。唯該等郵票如非貼在匯票所備有之空位,即 不能算入兌欺內。自信封、甫士洁等物剪下之郵票,或經打孔之郵票 不能用於郵政匯票之上。

「存根」:每一郵政匯票均備有一存根,以便購買人能保有一紀 錄。發售該票之郵局職員將在發售時在存根上蓋上該郵局之日期蓋

存根應由投寄人保有,不應連同匯票寄出。

「填妥匯票」郵政匯票之投寄人必須以墨水填寫收欸人之姓名及 最好與明付之郵局名。

如投寄人不知何一郵局最便利收欸人,卽應填下收致人所住之鎮 村或區名。在此種情形下,匯票卽可在所與地點之任何郵局兌現。 「匯票劃線」郵政匯票上可劃以雙線,表示規定通過銀行兌現。 「匯票不得轉讓」匯票非鈔票,故本身並無價值,及不得轉讓。 祗有法定持有人可將匯票兌現。如投寄入以填寫收欸人之名字, 而歎爲另一人仓去,則收歟人可向該人採取法律行動,取回該款。 【發現】「郵局」:如投寄人並沒填寫收歎人之名字,則擬持票

欲者必須將本人名字與上及正式簽收。

匯票如經任何塗改或破毀或模糊,郵局可能拒絕兌現。

「經銀行」:經劃線之匯票紙可通過銀行兌現。如票上寫有銀行 名字,則祗能通過該銀行兌現。

[退欸]一郵政匯票之購買人可在匯票的有效時間內持同該票及 存根取回款項,但不能收回免費(POUND AGE)。經劃票的匯票亦 不例外,

「有效期間」郵政匯票在購買之月份之最後一日起,六個月內有 效 過此期間, 匯票應持至香港郵政總局向郵政總會計( CHIEF PASTAL ACCO UNTANT)商量,如經需要之訊問後,認爲可以 兌換,即加兌換,並抽取等於原來兌費之佣金。

「郵局之責任」一郵政匯票兌吃後,郵政局卽不再負任何責任。 「詢問」有關郵政匯票遺失或損壞事宜之詢問書,應寄與香港郵 政總局之郵政總會計(CHIEF POSTAL ACCOUNTANT,G.P.O., HONG KONG )。如此等詢問在損毀發生之後盡速寄出,可便利辦 理。如詢問書不附有存根,或有關損壞之詢問書而不附該匯票本身可 辦認之部份,概不受理。詢問書上並應說明該匯票係會否劃線者。 如匯票已經寄出,則詢問書上應註明有關下列之事項:(1)投 寄人之姓名及地址;(2)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3)投寄之正確 地點及日期;時刻;(4)郵包之性質,所貼郵票之數目;(5)全 郵包失去抑或祗係郵政匯票失去。如郵包之包皮已寄達收件人,則應 呈出此包皮;(6)匯票上有否填寫收欸人之姓名;(7)匯票上有 否填寫兌現郵局之名字;(8)匯票有否劃線。 祗有在呈出存根時,郵局始可着手查究。

·海外發售之郵政匯票及郵政票·

在英聯邦內發售之非英國郵政匯票及非在愛爾蘭共和國發售之郵 政匯票(POSTAL ORDER)及郵政票 (POSTAL NOTE) 不能 在本港兌現。

「以郵票增加面額」英國(GREAT BRITA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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