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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之郵政監查官 ( CONTROLLER OF POSTS)。

第二卷:海外郵政

本卷中詳列各可寄達信件及包裹之目的地,並附同該目的地國家 之各條例。

香港之包裹郵政條例亦有列出(除此等條例亦適用於信件類之國 家外);此等條例,如包裝、保險、賠償等,亦已列於本指南第一卷

【郵費]

最大爲:

最小:

關於軍部郵政及附加郵政(卽綠色標紙、掛號、印刷文件。樣辦 小郵包及盲人讀物)之條例, 條例,亦已列於本指南第一卷中。 【包裹之郵費率]亦已列於本卷中,

包裹類.

郵費率與運費有關,故世界各地均有不同。郵費必須先付。 【大小及重量之限制]

長寬高合計...六

三呎六吋

最重照例爲廿二磅,但有等國家限制較低。

四吋長,二又四分三吋寬。如屬更小之物,須附有一長方形地址 表,此表須以硬紙或紙皮製成,長度不少於六又四分一吋,寬度不少 於一吋半。

[ 捲筒彩之包裹】

最大爲:

長:

三呎六吋

長寬高合計......六 呎

th

最小:

直徑之兩倍加長度等於六又四分三吋(最大一邊至少四吋)除非 附有一堅硬之地址表,此地址表長寬合計至少六时半,寬度至少一吋 半。

【地址】

每一包裹之地址必須用墨水以羅馬字(ROMAN CHARACTER ) 書寫清楚。如爲別種寫法,除非附有羅馬字之翻譯,否則不被接受 投寄地址應寫於包裹之封皮上,或貼穩於封皮之標紙上。地址書在 一縛上之標紙上者不合。左上角應註明「包裹 PARCEL POST」字 樣。又投寄人之姓名地址最好亦寫於包裹内或封皮上。如爲寫於外者 應與收件人之地址淸楚分開。

[包装]

如投寄往台灣之包裹,(尤其當投寄人及收件人均爲中國人時) 其姓名地址應兼寫中英文。

見本指南第一卷中之條例。

[海關填報及派送表】

所有寄外地之包裹,均在目的地國家被打開檢驗,亦須依照該國 所需要之海關、化驗、商標及其他法例。因此,包裹之投寄人需要準 確填報內容物之種類及其價值。此等用途之海關填報表(CUSTOMS DECLARATIONS FORM),可在任何收受海外包裹之郵局事先取 得。此等表格以墨水填寫,而投寄人最好避免用簡寫字,或「同上 」等之記號,因此等簡寫字及記號可能爲目的地國家所不明白。此等 填報表上之簽名,不能單以膠印鑑爲之;如爲一商行投寄之包裹,及 如填報表非由該行一負責人員簽字,則應如此簽署:A. BCLERK TO ......。如内容物不加以詳細形容及列明價值,則該包裹有被扣留 及罰款之可能。此與報表應以英文填寫;如目的地國家需要時,並用 該國規定之文字填寫。

【海關填報表之種類]

此等表格有兩種;一爲黏貼表格,用以黏貼於包裹之上(多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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