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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結)
(vi)
財務報表附註(續)
(vii)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香港九龍紅磡機利士南路及寶 其利街交界之香港九龍紅磡內地段第555號之物業(「紅磡物業」)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三 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相當於紅磡物業總建築費用百分之一;及其他一筆支付附 加服務費用,惟限於各自的年度上限。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為港幣 1,300,000元、港幣2,300,000元、港幣2,300,000元及港幣600,000元(「紅磡項目管理協議」)。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項目經理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595,000元及 結餘欠款已於該年度償還。根據紅磡項目管理協議之條款,委任恒地A附屬公司作為項目 經理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屆滿。因此,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項目經理並 無收取費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本集團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B附屬公司」)為 發展紅磡物業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相當於紅磡物業總 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一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 年上限分別為港幣2,500,000元、港幣1,000,000元及港幣1,500,000元(「紅磡銷售管理協議」)。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經理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38,000元, 根據紅磡銷售管理協議之條款·委任恒地B附屬公司作為銷售經理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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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為本集團 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任期一年, 以買賣剩餘紅磡物業之住宅單位(「書面協議」)。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恒地B附屬公司獲委任而應收之酬金總額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經理並無收取費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沒有未付之酬金(二零一六年:港幣零元)。根據書面協議之條款,委任恒地B附屬公 司作為銷售經理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二份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 為本集團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任 期三年(「委任期」),以買賣剩餘紅磡物業之住宅單位。於委任期內,恒地B附屬公司獲委 任而應收之酬金總額度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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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