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30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iii)
(iv)
(v)
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A附屬公司」)作為 港灣豪庭物業商場(「港灣豪庭廣場」)之租賃及推廣代理人,首先合約為期兩年,酬金為 港灣豪庭廣場每月租金收入之百分之五,此項協議並將可依照相同之條件按年更新,直至 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三個月書面預先通知終止聘用為止。年內,本集團支出有關酬金港幣 2,047,000元(二零一六年:港幣2,025,000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 酬金港幣1,047,000元(二零一六年:港幣1,020,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鑑於上述協議按年更新,直至任何一方終止協議,本集團已於年內監控收取之款項。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C附屬公司」)為發展 位於香港九龍大角咀道220-222號亮賢居之主要承建商,費用為有關發展大角咀道物業所有 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集團之 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以港幣16,000,000 元為每年上限。於二零零九年九月,本集團簽訂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除將付款期延至二 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及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有條款及 條件維持不變,而各自的年度上限分別為港幣5,500,000元及港幣6,500,000元。
於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成本預算沒有改變。於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為港幣2,294,000元(二零一六年:港幣2,294,000元), 當中包括主要承建商應支付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D附屬公司」)作為 發展位於香港新界粉嶺馬適路一號「逸峯」(前稱粉嶺上水市地段177號)(「粉嶺物業」)之主 要承建商,費用為有關發展粉嶺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 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 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本集團與恒地D附屬公司簽訂粉嶺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以延長粉嶺 建築成本合約付款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以港幣6,800,000元及港幣19,000,000元為上限。年 內,成本預算沒有改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按最新之成本預算,該 主要承建商應向本集團退回有關粉嶺物業工程費用及所有工序總值百分之五之承建商費 用,分別為港幣36,266,000元及港幣1,813,000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 之工程費用為港幣14,725,000元(二零一六年:港幣14,725,000元),當中包括主要承建商應 支付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根據粉嶺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之條款,合約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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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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