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會計政策(續

(q)

所得稅(讀)

財務報表附註(續

現行稅項結餘及遞延稅項結餘及其變動,乃各自分開表述及並無相互抵銷。若本公司或本集團 在法律上擁有抵銷現行稅項資產及現行稅項負債之行使權利及符合下列額外之條件,則現行稅 項資產可抵銷現行稅項負債,及遞延稅項資產可抵銷遞延稅務負債:

若為現行稅項資產及負債,本公司或本集團欲以淨額清償或欲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或

若為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如其與同一稅務當局徵收之所得稅關於:

同一應稅實體;或

不同之應稅實體,預期在未來每一週期將清償或追償顯著數額之遞延稅項負債或資 產及欲以淨額基礎變現現行稅項資產及清償現行稅項負債或同時變現及清償。

發出財務擔保、撥備及或然負債

(r)

(i)

財務擔保合約乃要求發行人(即擔保人)作出特定付款以賠償保證之受益人(「持有人」)作 為持有人(根據債項工具之條款)因某特定之債務人當到期時未能作出付款之合約。

當本集團發出財務擔保時,財務擔保之公允價值於起初時於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確認為遞 延收入。已發出之財務擔保於發出時之公允價值,乃經參考在相若服務之公平交易中所徵 收之費用釐定(倘可取得相關資料),或經參考利率差價(即將貸款機構對發出擔保所徵收 之息率,與在沒有取得擔保之情況下貸款機構將可能徵收之估計息率作出比較)而估計(倘 可作出有關資料之可靠估計)。當發出擔保時收取或應收取酬金時,根據本集團有關資產 系列應用之政策,酬金會獲確認。若並無收取或應收酬金,於損益中任何初期確認之遞延 收入會立即獲確認為開支。

擔保金額起初確認為遞延收入並於損益中按擔保條款攤銷為財務擔保發出之收入。而且, 根據附註1(r)(ii),撥備會獲確認,當(i)擔保持有人根據擔保要求本集團還款,及(ii)向本集團 索償之金額預期超越現行於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有關擔保之金額(即於起初確認之金額, 減去累積攤銷)。

99

香港小輪 (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