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

2.

3.

4.

該五股股份代表由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所持有2OK Company Limited (一間由本公司之附 屬公司擁有餘下百分之五十權益之聯營公司)百分之五十之股本權益。恒基兆業有限公司(「恒兆」)實益擁有恒地超過三分 之一之已發行股份總數。Rimmer (Cayman) Limited 及Riddick (Cayman) Limited作為個別全權信託之受託人,持有一單位信託 (「該單位信託」)之單位。Hopkins (Cayman) Limited為該單位信託之受託人,並實益擁有恒兆全部已發行附有投票權之普通 股股份。李兆基博士實益擁有Rimmer (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及Hopkins (Cayman) Limited全部已發行之 股本。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李兆基博士被視為持有2OK Company Limited該五股股份。

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李寧先生之配偶為該單位信託持有單位之兩個全權信託之可能受益人之一,故李寧先生被視

為持有2OK Company Limited該五股股份。

該七十股股份代表由恒地擁有百分之四十權益及恒兆擁有餘下百分之六十間接權益之公司所持有維宏有限公司(一間由

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擁有餘下百分之三十權益之聯營公司)百分之七十之股本權益。恒兆實益擁有恒地超過三分之一之已

發行股份總數。Rimmer (Cayman) Limited及Riddick (Cayman) Limited作為個別全權信託之受託人,持有該單位信託之單位。 Hopkins (Cayman) Limited為該單位信託之受託人,並實益擁有恒兆全部已發行附有投票權之普通股股份。李兆基博士實益 擁有Rimmer(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及Hopkins (Cayman) Limited全部已發行之股本。按《證券及期貨條 例》,李兆基博士被視為持有維宏有限公司該七十股股份。

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李寧先生之配偶為該單位信託持有單位之兩個全權信託之可能受益人之一,故李寧先生被視

為持有維宏有限公司該七十股股份。

除上文所述者外,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無本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聯繫公 司之股份(與股本衍生工具有關)、相關股份及債券中,實益或非實益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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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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