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治報告(續)

與股東之溝通

1.

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大會之程序

本公司繼續實行投資者關係及與股東之溝通。

董事會已採納一項股東通訊政策,載列本公司迅速及 平等地向股東提供本公司資料之程序,以確保股東取 得本公司整體業績、在知情情況下行使其權利以及積 極與本公司溝通。

本公司已制訂有效之溝通制度。本公司亦設有網站 (www.hkf.com),供股東及投資者查閱本公司最新財務 資料、公告、通函、會議通告、新聞發佈及聯絡詳情。 董事會相信,本公司網站提供另一有效途徑,使公眾 投資者可以方便及快捷方式取得本公司資料。

此外,股東週年大會為董事會與股東進行建設性溝通 提供良機。主席、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 會主席以及本公司外聘核數師與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持續對話,並回答股東之提問。

股東權利

下文載列股東可:(1)要求召開股東大會:(2)向董事會 作出查詢;及(3)要求傳閱股東週年大會議案。此等程 序一般由《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以及適用法例、規 則及規例規管,本節內容如有歧義,概以《組織章程 細則》之條文以及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規管為準。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及《公司條例》第566條, 佔全體有權在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 少5%的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大會。

該要求:(a)須述明有待在有關股東大會上處理的. 事務的一般性質;(b)可包含可在該股東大會上恰 當地動議並擬在該股東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文 - 本;(c)可包含若干份格式相近的文件;(d)可採用 印本形式送交予公司秘書於本公司之註冊辦事 處,香港新界北青衣牛角灣青衣市地段102號担杆 山路98號或以電子形式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及(e)須經股東認證。

根據《公司條例》第567條,董事須於受到規定 所規限的日期後的21日內召開股東大會,而股東 大會須在召開該股東大會的通知的發出日期後 的28日內舉行。倘董事沒有召開股東大會,則股 東(或其中代表全體股東總表決權半數以上之股 東)可自行根據《公司條例》第568條召開股東大 會,惟按此方式召開之股東大會須於董事於受到 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3個月內 舉行。股東因董事會未有正式召開股東大會而產 生之任何合理開支,均由本公司向股東償付。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36 二零一六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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