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c)
(xiv)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之銷售經理,由建 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任何住宅單位首次開售當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通州街物業 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為港幣700,000元,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 2,000,000元、港幣600,000元及港幣200,000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銷售經理並無收取本集團費用。
(xV)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集 團之代理,租用美麗華商場若干店舖和場地以銷售通州街物業,日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一 月五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期間及通州街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 較早者為準)。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由二零一六 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期間,分別以港幣2,000,000元及港幣3,600,000元為上限。
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1,776,000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 之酬金港幣1,677,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xvi)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恒地,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有利益 涉及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約百分之三十三點四一(二零一四年:百分之三十三點 三三)。
本公司董事李兆基博士作為恒地之主要股東在上述交易中被視為有利益涉及。
就上述交易若構成關連交易(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本集團已符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 有關規定。
與關連交易相關之上市規則的適用性
上文附註28(b)(vi),(vii),(viii),(ix),(x),(xi),(xii),(xiii),(xiv)及(xv)所述之關連人士交易構成關連交易及/或 持續關連交易(如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所界定)。本公司已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年報所載董事會報告中「關連交易」一節作出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規定之披露。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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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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