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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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iii)
:
(ix)
(x)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 二百零八號之物業(「通州街物業」)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酬金為相當於通州街物業建築費用百分之一,以港幣1,490,000元為上限,及總銷售毛利千 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年 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138,000元(二零一三年:港幣927,000元)。於二零一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4,348,000元(二零一三年:港幣3,253,000元)已包 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於通州街項目管理協議各自的年期內 所應付之通州街項目管理費。本集團與恒地A附屬公司及恒地B附屬公司訂立通州街項 目管理補-
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同意修訂通州街項目管理費的最高年度總額、銷售及 營銷服務的權利與責任由恒地A附屬公司轉讓及更替予恒地B附屬公司。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亦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通州街物業之主 要承建商,費用為有關發展通州街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 其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 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該工程仍未展開,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要承建 商並無收取本集團費用。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於通州街建築成本合約各自的年期內 所應付之通州街建築成本及費用。本集團與另一間恒地全資附屬公司訂立通州街建築成 本補-
合約,修訂通州街建築成本及費用的最高年度總額。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本集團(作為業主)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 租人)同意就港灣豪庭廣場的若干店舖和場地續訂租約,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 三年。根據租賃續訂合約,租客同意承擔租約,每月租金為港幣350,000元及其他雜項及 營業額租金以每年毛營業額超出每年港幣120,000,000元之百分之七計算(如適用),及該 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使用港灣 豪庭廣場十四個外牆燈箱;及(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使用港灣豪庭廣場出入 口處一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 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60,000元及港幣6,600 元及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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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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