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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報

企業管治報告(續)

主席及集團總經理

本公司主席及集團總經理之職位分別由兩名互無關係

之人士擔任。主席及集團總經理的角色能清楚區分董

事會主席及集團總經理的職責,及提供制衡效果。

董事會主席一職由林高演先生擔任而集團總經理一職則

由何志盛博士擔任(其職能按守則相當於行政總裁,但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界定)。主席之主要功能為管理董事

會,而集團總經理之主要功能為監管本公司日常業務。

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3.10(2)及3.10A條之規 定。上市規則第3.10(1)條規定上市發行人之董事會必須 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而上市規則第3.10(2)條 規定其中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具備適當專業 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上市規則第3.10A條 規定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

員人數至少三分一。

本公司全體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按特 定任期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本公司 之組織章程細則,彼等符合資格獲重新委任且須輪值 退任及膺選連任。

主席(雖然彼為執行董事)已於年內在沒有另一位執行 董事出席的情況下,與全體非執行董事(包括全體獨立 非執行董事)舉行會議。

獨立性之確認

董事會已接獲何厚鏘先生、梁希文先生、黃汝璞女士

及胡經昌先生各自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呈交之獨立性

確認書。

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亦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評

估彼等之獨立性之指引。董事會並不知悉已發生任何 事情足以令其相信彼等之獨立性已受損。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注意到何先生乃美麗華之執行董事 Wealth Team Development Limited (Wealth Team]) (為恒地之間接附屬公司)之董事。何先生亦間接擁有 Wealth Team全部已發行股本權益之9.9%,但彼並沒有

直接參與Wealth Team之管理及運作。按上市規則,美

麗華、Wealth Team及恒地乃本公司之關連人士。除以 上所述者外,何先生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列之其

他規定。

鑑於事實上何先生於本公司之任何主要業務並無實質 利益及並無和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之 關連人士有任何實質之商業往來,而美麗華集團和本 集團之管理和運作乃相互完全獨立,董事會真誠認為

何先生作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並不因 其作為美麗華和Wealth Team之董事而有任何影響。

梁希文先生過往提供的若干服務符合上市規則第3.13(3) 條之獨立性指引,且先前/現有董事職務符合上市規 則第3.13(7)條之獨立性指引。影響獨立性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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