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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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報告(續)
委任及重選董事(續)
胡經昌先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獲委任為本公司之獨立 非執行董事並已擔任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逾九 年。胡先生亦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主席、審核委員會 及提名委員會成員。就上市規則第3.13條而言,於其 在任期間,胡先生符合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 之所有要求,且已向本公司呈交年度獨立性之書面確 認。董事會將繼續每年檢討胡先生之獨立性。
此外,於其任內,胡先生多年來一直向本公司表達客 觀和獨立見解,並持續對其獨立角色表現堅定承擔。 董事會同意提名委員會之意見,認為胡先生的長期服 務不會影響其提供獨立意見,並確信胡先生具備繼續 履行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所需的品格、誠信及經驗, 董事會推薦胡先生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 五)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二零一四年股東週年大 會」)上參選連任董事。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注意到胡先生乃恒地、恒基兆業 發展有限公司及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美麗華」) 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該等公司為上市公眾公司。胡 先生並沒有參與本集團之行政管理。董事會於評估胡
先生之獨立性時,儘管彼擔任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 事已超過九年及亦為以上三間上市公眾公司之共同董
事。根據上市規則董事會認為胡先生為獨立人士。因
此,胡先生會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於二零一四年
股東週年大會輪值退任,其再次委任受限於股東批准
之獨立議案。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已遵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獨立
性評估的準則。
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新委任董事之任期至本
公司下一屆股東大會(如屬填補臨時空缺)或直至本公
司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如屬新增之董事名額)為止, 而屆時將符合資格在該股東大會上膺選連任。
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未經於股東週年大會上 膺選連任,於董事委任或膺選連任後,概無董事持續 任期可超過三年,或通過第三屆股東週年大會,以較
長者為準。
此外,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一人數之董 事,而倘若人數並非三之倍數,則以最接近但不少於 三分一之人數為準,須輪值退任,最少每三年輪值退
任一次。
本公司股東(「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程序載於本公 司網站(www.hkf.com),及本企業管治報告第37頁「股 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之程序」一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