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連交易(續
持續關連交易(續)
日期
關連人士
7.
二零一二年
三月二十日
恒代及美麗華酒店企業有
限公司(「美麗華」),其主
要股東為恒地
二零一三年
恒基物業代理及美麗華
八月二十日
二零一三年
恒基物業代理及美麗華
十二月十二日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報
23
董事會報告(續)
交易
本集團與恒代訂立書面協議,同意租用美麗華商場之
若干店舖和場地(「物業」)以銷售粉嶺物業,日期由二
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根據正
信有限公司 (美麗華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正信」)與
恒代訂立美麗華/恒代協議中(即(i)續訂租賃協議;(ii)
續訂首份特許協議;及(iii)續訂第二份特許協議,已全 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美麗華之公告內披露),委
任恒代為本集團之代理,而本集團則為委託人。該書
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屆滿。
本集團與恒基物業代理訂立書面協議,同意租用物業
以繼續銷售粉嶺物業,日期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 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根據正信與恒基物業代理訂 立美麗華 /恒基物業代理協議中(即(i)續訂租賃協議; (ii)續訂首份特許協議:及(iii)續訂第二份特許協議,已 全部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美麗華之公告內披露),委 任恒基物業代理為本集團之代理,而本集團則為委託 人。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屆滿。
本集團與恒基物業代理訂立書面協議,同意租用物業 以繼續銷售粉嶺物業,日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粉嶺物業 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根據正信與恒基物業代 理訂立美麗華/恒基物業代理協議中(即(i)續訂租賃 協議;(ii)續訂首份特許協議;及(iii)續訂第二份特許協 議,已全部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美麗華之公告內披 露),繼續委任恒基物業代理為本集團之代理,而本集 團則繼續為委託人。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