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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項附註

T

26.會計政策之改變

過往,長期投資是以成本減去由董事會估計之永久減值撥備後列帳。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為了

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會計實務準則第24號,本集團將長期投資重新分類為非貿易證劵,並採

納以非貿易證券之公平價值列帳之會計政策(見帳項附註第1(I)項)。本公司並無就此政策之改變作出

前期調整,因其對本集團之溢利及資產淨值之影響輕微。

27.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年內,本集團與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地」)及兩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屬」)達成一項

發展協議,藉此恒屬取得本集團從出售發展九龍內地段11127號物業(「該物業」)住宅部份所能享有之

銷售收益之百分之五十。

按照獨立估值師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之估值,該項交易之總代價為港幣十五億元。於一九 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已收取港幣二億二百五十萬元。餘額港幣十二億九千七百五十萬元將

於本集團履行該協議內之條件後收取。

作為該協議之一部份,恒屬同意償付本集團就該物業住宅部份之發展開支之百分之五十,包括在訂立

該協議時已支出之費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恒屬所佔該費用仍未支付之部份港幣一千八 百四十五萬元已包括於應收帳款及預付項目內。

就該物業之重建,本集團已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為重建該物業之主要承建商,費用為重

建計劃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並未須要支付任何費用。

該項協議亦列明倘若本集團要求,恒地須提供貸款或促使其附屬公司提供貸款予本集團,總數不超過

港幣十一億元之款項,使本集團能支付重建該物業住宅部份百分之五十之開支。

恒地經其附屬公司實益擁有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依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界定

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約百分之六十四點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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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項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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