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會計政策

(a) 會計準則之符合

此帳項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會計實務準則及詮釋、香港公認會計原則及香港公司條例

之規定編製而成。本集團採納之重要會計政策之撮要列載如下。

(b) 會計帳項之編製基礎

編製會計帳項時使用之量度基礎乃依照投資物業經重估後及非貿易證券投資經市場調節後之歷史 成本列帳(如以下列載會計政策之闡釋)。

(c) 帳項合併基礎

綜合賬項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帳項。所有公司之間重大交易及 結餘均在帳項合併時對銷。

編製綜合帳項所產生之商譽,是指本集團於收購附屬公司當日成本高於應佔有關附屬公司可分淨 資產之公正價值,而商譽在其產生年度直接於資本儲備金中撇銷。至於本集團應佔收購附屬公司 可分淨資產之公正價值高於在該等公司之投資成本則記入資本儲備金內。

(d)附屬公司之投資

附屬公司乃由本集團直接或間接地持有超過一半已發行股本,或控制超過一半投票權利,或控制 董事會成員之公司。

本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述在附屬公司之投資是依照成本減去由董事會所決定個別附屬公司之任何非 臨時性之減值撥備列帳。任何該等撥備於損益表內確認為支出處理。

(e)收入確認

(i) 渡輪業務及相關服務

渡輪業務之收入在提供相關之渡輪服務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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