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續

(5)董事酬金

根據公司法例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董事酬金包括:

集團

1985

1984

以董事身份之酬金

以行政人員身份之酬金

1,226

983

2,275

1,904

3,501

2,887

(6)稅項

(甲)在損益帳中,稅項計算如下:

-

集團

1985

1984

香港利得稅準備金以估計應課稅之溢利用現行稅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 上年度稅項之超額準備

3,089

1,800

(25)

(116)

3,064

1,684

(乙)應付之利得稅如下:

集團

1985

1984

本年度所估計之應課利得稅

已付之暫繳利得稅

3,089

1,800

(1,355)

(450)

1,734

1,350

( 多支付 )/應付之上年度利得稅

(27)

631

1,707

1,981

由於上年度結存一項經稅務局評核之虧損,在本年度公司之賬項中不需作稅項之準備。

(7)除稅後之集團盜利

除稅後集團盜利中之五千二百三十一萬四千元(一九八四年為四千一百一十四萬一千元)已計入本公司之帳 項內。

(8)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乃按照本年度之遍利三千九百二十六萬一千元(一九八四年為四千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元),及已發 行之一億六千六百三十五萬三千九百四十八股普通股計算。該股數已包括於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爲增加 資本而發行之紅股。一九八四年之每股盈利已作相應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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