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
(以港幣為單位°000)
(1)會計政策
(甲)合併基礎
此合併帳包括本公司及全部附屬公司截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已經審核之賬項,集團所佔聯營 公司是年度業績、及聯營公司在收購後之保留溢利或虧損。
收購附屬公司所付出之代價與該公司在收購日之資產淨值比對之盈餘,均撥入合併帳之資本儲備金內。
由附屬公司建造之固定資產售與母公司所賺之未變現利潤,均撥人合併帳之資本儲備金內
(乙)聯營公司
聯營公司乃本集團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股權作為長期性投資之公司,同時本集
團對該公司之行政有顯著之影響力。聯營公司之權益乃按照成本減去適當準備後計算。
在一九八三年度對聯營公司之溢利,本集團只將所收取或應收之股息入帳。
由一九八四年度起,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發表之會計標準第十號,本集團將所應佔聯營公司於收購後之溢利
減虧損,均列人帳內。
由於上述之更改,本年度之溢利減少一百五十八萬四千元。對集團往年度溢利之影響列於附註7內。
(丙)折舊
(i)固定資產之折舊乃參照成本價格及該資產之估計可用年期,按下列所定之折舊率每年以直線折舊法計算:
長期租約之官地
不予分期攤銷
以所餘年期攤銷(一九八三年:不予分期攤銷)
中期租約之官地
樓宇
船舶一鋼鐵船
一玻璃纖維船
改裝船舶
車輛
百分之二點五
百分之三點三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點五
百分之二十五
機器,傢俬及其他固定資產
百分之十
(i)根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訂之中英協議如經批准後,持有新界地租約之租戶,有權將該租約續期
至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各董事認爲本公司租用之官地應列為長期租約,故無須將租用之新界地分期
攤銷。
(iii)在一九八三年度,中期租約之官地並無分期攤銷。由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該政策有所更改。因此而
增加之折舊金額對本年度之溢利未有重大影響。
(丁)存貨及進行中之工程
存貨及在進行中之工程乃按成本或市價淨值之較低者計算。而進行中之工程成本則包括購買材料,直接工資
及支出,加上間接製造費用之適當部份,扣除預知之虧損及應收取之工程造價計算。工程所賺之利潤,祇於
工程完成時才計算在帳項內。
(戊)建造中資產
(i)船舶
當獲得海事處之牌照後,船舶之建造成本便轉入固定資產中。
(ii)物業
投資性之發展中物業,其土地成本已列入固定資產中之租官地內。物業發展費用,包括銀行利息,先
列入發展成本中,直至獲得居住許可證之日便轉入固定資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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