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

(5)稅項

(甲)在損益帳中,稅項計算如下:

集團

1983

1982

香港利得稅準備金以估計應課稅之溢利用現行稅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 上年度稅項之超額準備

1,432

486

2

324

1,430

162

(乙)應付之利得稅如下:

本年度所估計之應課利得稅

已付之暫繳利得稅

上年度利得稅準備金之餘額

集團

1983

1982

1,432

486

230

313

1,202

173

55

(1,158)

1,257

(985)

由於估計本年度公司之稅務折舊預備金額,比較本年度所估計之調整後評稅溢利為高,故在本年度公司之帳項

中,不需作稅項之準備。

(6)除稅後之集團湓利

除稅後集團溢利中之三千一百三十九萬元(一九八二年為三千四百七十二萬八千元)已計入本公司之帳項內。

(7)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乃按照本年度溢利三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元(一九八二年為三千四百七十四萬元),及於一九八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發行一億三千八百六十二萬八千二百九十股普通股計算。一九八二年度則根據該年內平均發行 之股份股數一億三千五百四十七萬四千二百一十二股,及按該年度因收到一九八一年配售新股之第二期供款而加 以調整,並根據部份繳付股份應分享股息之比率以加權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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