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

(1)會計政策

(甲)合併基礎

此合併帳包括截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本公司及全部附屬公司已經審核之賬項。

收購附屬公司所付出之代價與該公司在收購日之資產淨值比對之盈餘,均撥入合併帳之資本儲備金內。

由附屬公司建造之固定資產售與母公司所賺之未變現利潤,均撥入合併帳之資本儲備金內。

(乙)聯營公司

聯營公司乃本集團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股權作為長期性投資之公司,同時本集 團對該公司之行政有顯著之影響力。聯營公司之投資乃按照成本計算。

(丙)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乃參照成本價格及該資產之估計可用年期,按下列所定之折舊率每年以直折舊法計算:

長期租約之官地(剩餘年期多於五十年 )

中期租約之官地

樓宇

船舶-鋼鐵船

-玻璃纖維船

車輛

機器,傢俬及其他固定資產

不予分期攤銷

以所餘年期攤銷

以百分之四計算,如所餘年期少於二十五年,則以所餘 之年期攤銷

百分之三點三三至百分之十二點五(一九八一年:百分 之丘)

百分之六點六七至百分之十(一九八一年:百分之六點

六七)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十

從一九八二年度起,計算船隻折舊之估計可用年期,鋼鐵船由上年度之二十年改為三十年,而會改裝之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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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鋼鐵及玻璃纖維船,則分別由上年度之二十年及十五年改為八年至十五年計算。本年度之折舊金額由 於上述之改變而減少三百零七萬九千元。

(丁)存貨及在進行中之工程

存貨及在進行中之工程乃按成本或市價淨值之較低者計算。而進行中之工程成本則包括購買材料,直接工資 及支出,加上間接製造費用之適當部份,扣除預知之虧損及應收取之工程造價計算。工程所賺之利潤,祇於 工程完成時才計算在賬項內。

(戊)建造中資產

(i)船舶

當獲得海事處之牌照後,船舶之建造成本便轉入固定資產中。

(ii)物業

投資性之發展中物業,其土地成本已列入固定資產中之租用官地內。物業發展費用,包括銀行利息,先 列入發展成本中,直至獲得居住許可證之日便轉入固定資產中。

(己)外幣伸算

外幣帳項之結存,除部份已簽購外滙遠期合約以合約之兌換率伸算外,其餘乃約按資產負債表結算日之滙率 伸算。本年度內之外幣交易則以交易日之滙率計算。

除長期貨幣性項目之未變現兌滙差額須遞延並轉列外滙平行準備帳外,所有外幣伸算之差額,但在損益帳中 處理;外滙平行準備帳如出現虧損時,全部虧損連同已變現之兌匯差額俱列入損益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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