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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0 November 1993

香港立法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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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view of this British attitude towards Hong Kong people in the past,

it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hat the British Government make a public

undertaking that it will accept 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for resettlement in Britain if they should ever lose their right to live in Hong Kong.

Thank you, Mr President.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劉慧卿議員提出動議,促請英國取得中國對港人九七後出入自由的確實承諾, 並且要求英國收容九七後被驅逐離港的BNO護照持有人。

我不打算就動議第二部份發表意見,很明顯,這是純屬英國內政事務或是英國政府的良 心問題。不過照我們目前所知,似乎有不少英國人想來香港定居,因為香港確實有其吸引 人之處,但卻較少聽到香港人 包括BNO護照持有者 想去英國定居,不知是 否有些人在英國買了大屋,恐怕在九七後沒機會在英國好好享受家居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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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動議的第一部份,我相信本局同事都支持出入境自由,支持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作出 的明確規定,亦明白依據中國法律處理內地公民的違法行為,和依據基本法港人九七後享 有出入境自由,完全是兩回事。如果危言聳聽,散播港人於九七後就會失去這種自由或那 種自由的論調,恐怕隨便問問路上的市民,大多數都不會同意的。 我一向支持出入境自 由,這種自由是保持香港工商業繁榮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亦要清楚理解出入境自由不是絕 對的,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同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並不等於可以隨意誹謗。對 於個別觸犯本地法律或港府認為會影響公眾利益、影響英國與其他各國關係的人士,港府 歷年來都有一套條例,限制他們的出入境,並且曾經運用這一套條例,驅逐或者遞解某些 人士出境。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中,提到:有關人士若違背其對締約國盡忠 的義務,締約國保留剝奪個人國籍的權利。我認為目前港府和未來特區政府,必須保留 行有關條例的權力,來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保障市民的安居樂業,這是一個負責任政府 應有的職責。放眼世界,我們看不見有任何國家和地區,在證據確鑿和足夠的法理根據情 況下,會放棄限制某些人士出入境,或者將他們遞解出境的權利。眾所週知,英國政府曾 經遣送數目相當多的犯人離開國土,強迫移民到千里迢迢的海外定居。就算標榜民主人權 的美國,在本世紀以來,驅逐或者變相驅逐那些去過所謂「赤色國家」或被懷疑為敵國服 務的國民的例子,真是不勝枚舉。即使符合條件的港人申請BNO,或者是BDTC護 照,並不能保證一定得到批准。就算獲得批准,持有這類護照去外國入境時被刁難,甚至 被拒絕的個案,為數不少,而有關國家(包括英國在內),從來毋須作任何解釋。同樣港 府亦盡量防範不受歡迎人物入境;防止涉嫌犯罪、危害公眾秩序的人物離境。根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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