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草案第9條實際上繼續將有關救助及船隻殘骸的法律應用於飛機,
(換言之本條將藉附表第11段而適用於香港的《1949年法令》第51條變為 本地法例。)
10.
草案第10條實際上繼續使飛機及其部件免因專利權申索而遭檢取。 (換言之本條將藉附表第12段而適用於香港的《1949年法令》第53條變為 本地法例。)
11.
草案第11條實際上確保根據本條例草案訂立的規例或在草案第 13(6)條提述的成文法則適用於不論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註冊飛機,並確保 該等飛機上的人及該等飛機的人員不論身在何處,該等規例亦對他們適 用。(換言之本條將藉附表第15段而適用於香港的《1949年法令》第59條 加以所需變通後變為本地法例。)
12.
草案第12條載有補-
條女。
13.
草案第13條載有保留條文及訂明有關事宜,第(1)、(2)及(3)款將 藉附表第17段而適用於香港的《1949年法令》第61條變為本地法例。
。
14. 草案第14段廢除有關條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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