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聯合王國商船法例本地化

班輪公會:

本文件闡述英方打算如何把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中的若 干條文本地化,以作為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所商定的三 項磋商原則而進行磋商的基礎。本文件所涉及的法例是與聯合國班輪 公會行動守則公約有關的法例。

背景

2.

聯合王國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在日內瓦簽署聯合國班輪公會

行動守則公約(以下簡稱「該守則」),並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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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批准該守則。為着批准該守則,聯合王國制定了一九八二年商船( 班輪公會)法(以下簡稱「該一九八二年法」)。就聯合王國而言, 該一九八二年法授權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制定適當的規例以實施該守 則,並就班輪公會成員的責任問題作出若干附帶規定。根據該一九八 二年法所賦予的權力,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制定了一九八五年商船( 班輪公會) (強制性規定)規例(簡稱「該強制性規定規例」)及 九八五年商船(班輪公會)(承認條件)規例(簡稱「該承認條件規 例」)

3.

聯合王國在批准該守則時已把香港包括在內。為了在香港實施 該守則,聯合王國通過一九八五年商船(班輪公會)(香港)今(以 下簡稱「該一九八五年今」),把已作出必要修訂的一九八二年法條 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

4.

通過一九八五年今對該一九八二年法所作有關香港的修訂包括 以下各項:

(a) 把該強制性規定規例和該承認條件規例直接適用於香港,

而不是由香港通過附屬立法的形式制定該等規例:

(b)

把若干條款隱含於包含該守則某一強制性規定的契約,而 不是由香港以規例的形式制定該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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