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聯合王國法例本地化
運送核材料的責任
本文件闡述英方打算如何把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中的若 干條文本地化,以作為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所商定的三 項磋商原則而進行磋商的基礎。本文件所涉及的法例是關於運送核材 料造成傷害或毀壞的責任。
背景
2.
聯合王國在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批准一九六○年七月二十 九日在巴黎簽署的核能方面第三者責任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和在 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巴黎簽署的附加議定書。
3.
為了在聯合王國實施巴黎公約和議定書,聯合王國制訂了一九 六五年核装置法(「一九六五年法」)。一九六五年法其中一項規定是 就運送核材料往返核裝置所在地,規定核裝置經營者及其他人等的賁 任,也規定因這些運送引致傷害或毀壞時應作出的賠償。
4.
聯合王國在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把巴黎公約及其附加議 定書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為着在香港實施該公約及議定書, 聯合王國憑藉一九七二年核裝置(香港)令把一九六五年法的有關條文
適用於香港。
5.
其後制訂的另外兩項樞密院頒令,對於適用於香港的運送樓材 料賁任的法律加以修訂,即為
(a) 一九八三年核装置(香港)令
該今反映按照一九八三年能源法對一九六五年法所作的修
訂。該令規定以特別提款權代替英鎊,作為說明在可以給 予損害賠償與事故所涉及的運輸工具前,因傷害或毀壞而 可獲得支付賠償的下限。該令亦授權香港總督在經英國國 務大臣批准下提高該下限,並為着該一九六五年法的目的 ,通過把一九七六年先天缺陷(民事責任)法的若干條文適
用於香港的方法以澄清傷害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