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親父鑑定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83章)
該條例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監護權。英方建議在第17條中 以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取代“Chief Justice"
6. 領養條例(香港法例第290章)
該條例為領養子女作出規定。英方建議把該條例修訂如下:
(a)
將第17條 (2)款{C}段(i)節(提及英聯邦國家或美國或美國的 任何州或屬地)修訂為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局以命令指 定領養令符合該節規定的國家或屬地;
!
領養規則第29條(a)至(d)段,以註明當其時由獲當地法律授 權為司法或其他法律目的執行宣誓的任何人取代;
(c)
删去表格內以英文為準的領養規則第2條 (3) 款;
(d) 在該條例第2條和第4A條(2)款和(3)款,領養規則第14條(1)
款:第17條(2)和(3)款和第32條中,以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取代 "High Court":
(e)
在領養規則第14A條(3)、(4)、(6)款,第20條和第26條中,
·律以“High Court" 取代 “Supreme Court";
(f)
在該條例第5條(6)款和第7條(2)款中,和領養規則第28,29 條和附表一表格4和4A中,以“Hong Kong”取代
其他事項
7.
“Colony”。
上述三條條例的真確中文本仍未頒佈。如因上述三條條例而產 生其他有關法律適應化的問題,包括真確中文本公佈時可能產生的任 何新問題,英方將進一步與中方磋商。
8.
英方希望早日獲知中方對上述建議的意見,以便手進行所需 的法律您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