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親父鑑定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83章)

該條例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監護權。英方建議在第17條中 以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取代“Chief Justice"

6. 領養條例(香港法例第290章)

該條例為領養子女作出規定。英方建議把該條例修訂如下:

(a)

將第17條 (2)款{C}段(i)節(提及英聯邦國家或美國或美國的 任何州或屬地)修訂為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局以命令指 定領養令符合該節規定的國家或屬地;

!

領養規則第29條(a)至(d)段,以註明當其時由獲當地法律授 權為司法或其他法律目的執行宣誓的任何人取代;

(c)

删去表格內以英文為準的領養規則第2條 (3) 款;

(d) 在該條例第2條和第4A條(2)款和(3)款,領養規則第14條(1)

款:第17條(2)和(3)款和第32條中,以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取代 "High Court":

(e)

在領養規則第14A條(3)、(4)、(6)款,第20條和第26條中,

·律以“High Court" 取代 “Supreme Court";

(f)

在該條例第5條(6)款和第7條(2)款中,和領養規則第28,29 條和附表一表格4和4A中,以“Hong Kong”取代

其他事項

7.

“Colony”。

上述三條條例的真確中文本仍未頒佈。如因上述三條條例而產 生其他有關法律適應化的問題,包括真確中文本公佈時可能產生的任 何新問題,英方將進一步與中方磋商。

8.

英方希望早日獲知中方對上述建議的意見,以便手進行所需 的法律您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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