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延遲移交

被要求移交者如因任何其他罪行正在波要求方的管轄區內被起訴或受

罰,須推遲至訴訟結束及任何所判處的懲罰執行後方移交。

第九條

移交要求及證明文件

(1)

移交要求和有關文件須通過有關當局提出。締約一方會不時知 會締約另一方何謂有關當局,

(2)

提出要求時,須一併提供下列資料:

(a) 有關被要求移交者的盡可能準確的描述,和其他可助確定該人

的身分、國籍和所在地的資料;

ō

ic:

-

该要求移交者的各項罪行說明,以及就每項罪行該人该指稱的 作為或不作為的說明: 及

如有訂定該項罪行的法律條文,须提供該條文内容,以及就該

填罪行可判處的懲罰說明:和就該項罪行提起訴訟或執行所判 露的任何懲罰的時限,

如該項移交要求涉及一名被告人,要求方須隨同移交要求提交

份由要求方的法官、哉判官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逮捕令的副亩, 及任何證據,而該證據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足以證明假如該罪行發 生在波要求方的管轄區內,該被告人亦會被交付審判。

(+)

(a)

bi

如該項移交要求涉及已被定罪或被判刑的人,則須一併提交:

定罪或判刑證明書副本;及

倘該人被定罪但未被判刑,由有

由有關法院就此發出的說明及逮捕

今副本;或

{c!

如該人已被判刑,

-

份顯示該項判刑可強制執行和顯示尚有 多少未服刑期的說明,

5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