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的

移交逃犯協定

運賃贊其外交事務的主權國政府正式授權締結本協定的香港政 府與加拿大政府(下文胸「締約雙方」);

為訂立相互移交逃犯的規定 ;

並確認尊重對方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

協議如下:

第一条

移交逃犯的戆務

締約雙方同意按照本協定所訂定的條文,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 轄區內找到的並還要求方通緝以便就本協定第二條所列的罪行提出檢

控、判刑或執行判刑的人移交給對方。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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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犯以下所描述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屬

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超過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刑罰者,均得

准予移交:

(i)

謀殺或誤殺,包括導致死亡的刑事疏恕;

(ii)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iii)

惡意傷人;嚴重侵犯;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侵犯

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iv)

犯有關性侵犯的法律的罪行,包括強姦和猥褻侵犯;

(v)

對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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