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如被要求方認為有以下情況出現,亦可拒绝移交逃犯:

(a)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不足以支持該項移交;

(b) 由於不能歸咎於該逃犯的理由,以致向該逃犯提出起訴、將他

的案件提交審判、使他服刑或使他服餘下的刑期有過分延誤; 或

(c)把該逃犯移交可使被要求方違反它根據國際條約須履行的 莪 務 ;

把哦

第八條

(d)在該案的情況下,鑑於逃犯的年齡、健康或其他個人狀況,把

該逃犯移交不合人道。

(1) 移交逃犯的要求須由締約一方的有關當局向締約另一方的有關當局 提出 締約一方會不時知會締約另一方何謂有關當局。

(2)

提出要求時,須一併提供以下資料:

(a)該逃犯的盡量準確的描述,和其他有助確定他的身分、國籍和

他的所在(如知道的話)的資料;

(b)要求移交逃犯的罪行的說明和詳情;

(c)如有訂定該項罪行的法律條文,該條文的本文、該項罪行能判 處的懲罰的說明和就該項罪行提出訴訟或強制執行有關該項罪 行的判決的時限的詳細說明。

(3) 如該項移交要求與被告有關,該項要求即須附有由要求方的法官、 裁判官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逮捕令的副本,以及任何根據被要求方的法 律,如該項罪行發生在被要求方的法律管轄範圍內,足以使該被告被交付 審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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