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
-9.
。
如上文第3段所述,把一九七三年法所列的罪行列為在香港可 引渡的罪行是一九七三年引渡令所規定的,就該公約對其有效的國家 來說,該令規定這些罪行根據一八七○年至一九三五年的引渡法為可 引渡罪行。正如中方所知,一九七三年引渡令和所有類似的法令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都會失效,因此,中英雙方已就該日之後有關將 逃犯移交予香港或從香港移交逃犯法律上的安排進行討論 一份有關 英方對移交逃犯條例草案的建議的磋商文件已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提交中方。假如向立法局提出英方現時建議的把條女本地化的條例草 案時,有關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經已生效,則會在條例草案內加進若 干規定,撤銷一九七三年引渡令,並把列於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內的 罪行,納入已進行本地化的逃犯法例的範圍內。假如向立法局提出現 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上述法例仍未生效,則作為臨 時措施,該條例草案會包括一項對一九七三年引渡今的修訂,以便該 引渡令適用於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內所載列的罪行而非一九七三年法 所載列的罪行。
10.
如上文第2段所述,一九七三年法把有關航空器安全的罪行加 進一九六七年逃犯法内。該法就把逃犯移交予英聯邦司法管轄區或從 英聯邦司法管轄區移交其他地方的事宜作出規定,並且根據一九六七 年逃犯 (香港)令(簡稱「一九六七年令」)適用於香港。一九六七年令 作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也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但暫時 仍會繼續適用,直至由上文第9段所述的關於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所 取代為止。假如向立法局提出英方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 案時,上述法例已經生效,則條例草案內將加進若干條款,規定涉及 列於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內那些罪行時,不再引用一九六七年今 ,並把這些罪行納入已進行本地化的逃犯法例範圍內。假如向立法局 提出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這些法例仍未生效,則作為臨時措施,條例 草案將會保留一九六七年的有關條文。
日後法律適應化
11.
接近一九九七年時,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須作若干修訂,以確 保不會與基本法抵觸。例如,「英國國民」這一名詞(上文第6段)便需 要加以修訂。英方將於適當時候按照商定的法律適應化磋商原則與中 方磋商這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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