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5.

根據一九七三年今而適用於香港的一九七三年法的條文,作為 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因此,英方建 議提出一份條例草案把上述條文本地化。把有關條文本地化的條例經 制訂後,除在下文第6段提及的若干例外情況外,將規定任何人士, 不論國籍,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毀滅、破壞或以暴力危害航空器安全 或作出若干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在飛中的航空器的安全的行為,不論 該航空器在何國登記,該等行為均視作在香港所犯的罪行。該條例也 規定若干在航空器内的暴力行為,如可能危害航空器安全時,不論該 犯法者的國籍及不論航空器在何地登記,該等行為亦將會視作在香港 所犯的罪行。

6.

英方建議就軍事、海關或警察部隊所用的航空器而言,如果是 在香港觸犯毀滅、破壞或以暴力危害航空器安全的罪行,或如果觸犯 該等罪行的人士為英國國民,則該等罪行才會在香港進行審判。英方 亦建議就其他危害或可能會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行為而言,在香港 境外作出該行為時,如果作出該行為的人士為英國國民、該行為可能 會危害在香港登記或包機的航空器飛行安全、在香港登記的航空器內 作出該行為、或在將在香港降落的航空器內作出該行為而作出該行為 的人士仍在航空器內,則該等行為才會在香港進行審判。這是現時按 照一九七三年令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並反映該公約的條文。

7.

對聯合王國而言, ·九七三年法已被一九八二年航空安全法的 若干章節所取代,而英方在擬訂本地化條例草案時,將會顧及該法的 規定。然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將覆寫根據一九七三年令而適用於 香港的一九七三年法的各項規定。

8.

把有關條文本地化的條例不會賦予香港當局任何以前由聯合王 國當局持有的權力。然而,該條例制訂後,將有域外法律效力,即根 據該公約的規定,在香港境外觸犯該條例所載列的罪行,除上文第6 段所提及的例外情況外,根據香港法律來說,便算是一項罪行,如能 把罪犯帶回香港法院受審,則可由香港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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