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

10.

如上文第3段所述,把一九七一年引渡法所列的罪行列為在香 港屬可引渡罪行是一九九二年引渡令所規定的,就該公約對其有效的 國家來說,該令規定這些罪行根據一九八九年引渡法為可引渡罪行 正如中方所知,一九九二年引渡令和所有類似的法令將於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失效,因此,中英雙方已就該日之後將逃犯移交予香港或 從香港移交逃犯法律上的安排進行討論。一份有關英方對移交逃犯條 例草案的建議的磋商文件已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提交中方。假如向 立法局提出英方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有關移交逃 犯的本地法例經已生效,則會在條例草案內加進若干規定,撤銷一九 九二年引渡令,並把列於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内的罪行,納入已進行 本地化的逃犯法例的範圍內。假如向立法局提出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 地化的條例草案時,上述法例仍未生效,則作為臨時措施,該條例草 案會包括一項對一九九二年引渡今的修訂,以便該引渡今適用於把條 文本地化的條例內所載列的罪行而非一九七一年法所載列的罪行。

11.

如上文第2段所述, 一九七一年法把劫機罪行加進一九六七年 逃犯法内。該法就把逃犯移交予英聯邦司法管轄區或從英聯邦司法管 轄區移交其他地方事宜作出規定,並且根據一九六七年逃犯 (香港)令

(簡稱「一九六七年令」)適用於香港。一九六七年今作為香港法律 部分,也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但暫時仍會繼續適用,直 至被上文第10段所述的關於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所取代為止。假如向 立法局提出英方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上述法例已 經生效,條例草案內將加進若干條款,規定涉及列於把條文本地化的 條例內那些罪行時,不再引用一九六七年今,並把這些罪行納入已進 行本地化的逃犯法例範圍內。假如向立法局提出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 這些法例仍未生效,則作為臨時措施,條例草案將會保留一九六七年 令有關條文。

日後法律適應化

12.

接近一九九七年時,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須作若干修訂,以確 保不會與基本法抵觸。例如,「英國國民」這一名詞(上文第6段)將需 要修訂。英方將於適當時候按照商定的法律適應化諮詢原則與中方磋 商這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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