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5.

根據一九七一年令而適用於香港的一九七一年法的條文,作為 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因此,英方建 議提出一份條例草案把上述條文本地化。把有關條文本地化的條例經 制訂後,除在下文第6段所提及的若干例外情況外,將規定任何人士 ,不論國籍,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任何構成劫持飛行中航空器的 罪行,不論該航空器在何國登記,該等行為均視作在香港所犯的罪行 該條例也規定某些對航空器乘客或機務人員的暴力行為,不論該犯 法者的國籍及不論航空器在何地登記,只要該行為與劫機或意圖劫機 事件有關,均視作在香港所犯的罪行。

6.

英方建議就軍事、海關或警察部隊所用航空器,或者起飛和降 落地點都在該航空器登記國的境內而言,那麼劫機罪只能在劫持或控 制該航空器的人是英國國民,或該行為是在香港作出,或該航空器是 在聯合王國、香港或另一海外屬土登記的條件下才能成立。這是現時 按照一九七一年今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並反映該公約的條文。

7.

對聯合王國而言,一九七一年法已被一九八二年航空安全法的 若干章節所取代,而英方在擬訂本地化條例草案時,將會顧及該法的 規定。然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將覆寫根據一九七一年今而適用於 香港的一九七一年法的各項規定。

8.

一九七一年法規定如果兩個或以上國家已經成立一家經營航空 業務的機構,並已商定應由哪一個國家行使登記國的權力,英國國務 大臣可為使該法適用而作出使這種情況生效的聲明。英方建議 為使 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與香港法例中把聲明權力賦予香港總督的其 他條文規定一致,應在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中列明把這項權力賦 予香港總督。

9.

把有關條文本地化的條例經制訂後,將有域外法律效力,即根 據該公約的規定,在香港境外觸犯該條例所列明的罪行,除上文第6 段所提及的若干例外情況外,根據香港法律來說,便算是一項罪行, 如能把罪犯帶回香港法院受審,則可由香港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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