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聯合王國法例本地化 非法劫持航空器

(「劫機」)

本文件闡述英方打算如何把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中的若 干條文本地化,以作為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所商定的三 項磋商原則而進行磋商的基礎。本文件所涉及的法例是關於非法劫持 航空器(「劫機」)。

背景

2. 空

聯合王國在一九七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署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 空器的公約(簡稱「該公約」),並且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批 准該公約。為了可以批准該公約,聯合王國制訂了一九七一年劫機法 (簡稱「一九七一年法」)。該法對聯合王國的規定如下

訂定劫機罪行,並訂定附屬條文;

(b)

把上述罪行加進一九六七年逃犯法附表一內;及

3.

(c) 把上述罪行加進一八七○年引渡法附表一内。

聯合王國在批准該公約時已把香港包括在内。為要在香港和其 他海外屬土實施該公約,已根據一九七一年劫機法(海外屬土)一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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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令(簡稱「一九七一年今」),把上文第2(a)和2(b)段所提及的一九 七

一年法的條文加以適當修訂後,適用於香港及其他屬土。至於香港 和其他海外屬土在引渡方面的條文,則由一九七一年引渡 (劫機)令規 定。該今和其後修訂該今的各令最近已被一九九二年引渡(劫機)令 ( 簡稱「一九九二年引渡令」)所取代。

4.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中方知會英方,謂中方原則上同意該公約 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雙方將於適當時候在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屬下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討論雙方須採取的行動

,以確保因該公約産生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之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之前,這些權利和 義務應以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繼續有效的法例在香港本地法律中 立法予以實施:這是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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