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根據一九六七年法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貿易部有權指明在哪些 公約締約國中,可以把由聯合空運機構、或由兩個或以上締約國成立 的國際空運機構所經營的航空器視作已登記的航空器。根據一九八二 年法的規定,英國國務大臣獲賦予與之相等的權力。英方建議在本地 化的條例草案中規定把該項權力賦予總督。
11.
本地化的條例一經制訂,將具有域外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根 據該公約的規定,該條例將會把香港刑法適用於不論處於何方的任何 香港登記航空器內的一切行為或不作為。
逃犯
12.
如上文第3段所述,根據一九七一年引渡法的規定,在涉及引 渡方面而言,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不僅被視為在事發地所犯的罪行 ,亦會被視為在航空器登記國家境內所犯的罪行。正如中方所知,
九七 年引渡令和所有類似的法令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都會失效
,
因此中英雙方已就該日之後有關將逃犯移交予香港及從香港移交逃 犯法律上的安排進行討論。 一份有關英方對移交逃犯條例草案的建議 的磋商文件已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提交中方。假如向立法局提出英 方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有關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 已經生效,則會在條例草案內加進若干規定,撤銷一九七一年引渡令 ,並把航空器內犯罪納入已進行本地化的逃犯法例的範圍内。假如向 立法局提出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上述法例仍未生效,則作為 臨時措施,仍然由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所指明的機關負責把在 航空器內犯罪或涉嫌犯罪的逃犯移交香港或從香港移交其他地方。
13.
亦如中方所知,把逃犯移交予英聯邦司法管轄區或從英聯邦司 法管轄區移交其他地方,現時是由根據逃犯(香港)令(簡稱「一九 六七年令」)適用於香港的一九六七年逃犯法作出規定。一九六七年 今作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但暫時 仍會繼續適用,直至由上文第12段所述的關於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取 代為止。假如在向立法局提出英方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 案時,上述法例已經生效,則條例草案內將加進若干條款,規定涉及 在航空器內所犯罪行時,不再引用一九六七年今,並把這些罪行納入 已進行本地化逃犯法例範圍內。假如向立法局提出把條文本地化的條 例草案時,這些法例並未生效,則作為臨時措施,一九六七年今將繼 續適用於在航空器內所犯的罪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