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聯合王國法例本地化 東京公約

本文件闡述英方打算如何把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中的若 干條文本地化,以作為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所商定的三 項磋商原則而進行磋商的基礎。本文件所涉及的法例是關於航空器內 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一般稱為「東京公約」)。

背景

2.

聯合王國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簽署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 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該公約」),並於一九六八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批准該公約。為了可以批准該公約,聯合王國制訂了一九六 七年東京公約法(簡稱「一九六七年法」)。該法對聯合王國的規定

如下

(a) 把英國刑法適用於英國管制的航空器內的行為或不作為,

並訂定附屬條文;

(b)

宣布就一八七○年引渡法而言,在公約締約國登記的航空 器飛行時所犯的罪行,須視作在該締約國境內所犯的罪行 論

3.

聯合王國於批准該公約時已把香港包括在内。為要在香港和其 他海外屬土實施該公約,已根據一九六七年東京公約法(海外屬土) 一九六八年令(簡稱「一九六八年令」),把上文第2(a)段所提及的

九六七年法的條文加以適當修訂後,適用於香港和其他屬土。而類 似上交第2(b)段所述有關香港和其他海外屬土的條文,則由一九七一年 引渡(東京公約)今(簡稱一九七一年引渡令)規定。

4. -九九二年九月十日中方通知英方,謂中方原則上同意該公約 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雙方將於適當時候在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屬下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討論雙方須採取的行 動,以確保因該公約而產生並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之前,這些權利 和義務應以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後可繼續有效的法例,在香港的 本地法律中立法予以實施,這是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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