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在每年气象系统的常规交流中列入应急气象系统的交流内容;
d. 在每年应急工作负责机构的例会中进行应急工作经验和应急情况的交
流。
2.
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的互相支援
提供助将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以
及双方的以下协议进行。
2. 1 支援的提出
各方可以根据自己应急工作的需要,通过各方应急工作主管单位向对方 提出支援要求。要求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通过 建立的直接联络系统传真送达对方。传真送达时接受方要核对签名无误时才 能生效。但正式书面文件仍应立即送出。口头要求为无效要求。
2.2
支援的派出
a.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要求支援的书面文件后,在六小时内通过直接通讯联
络渠道给出答复;
b.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要求时,要进行积极考虑,在可能情况下给
对方以支援,但要在不影响己方应急工作的情况下及在己方能力范围以
内给出支援;
c.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己方工作和力量情况,作出能否向对方派出所要求的 全部或部分或不能支援的决定,要求援助方不能向对方提出任何强行要
求。当援助不能实现时,不能提出抱怨。
2.3
支援力量的指挥和物资的支配
a. 支援方指定一名本方人员为支援人员的指挥,由受援方向他发出所有指 示。该指挥人员由受援方指挥,不擅自行动。但当他认为不能接受受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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