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就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商量:
(C) 交换各自的应急工作的情况和交流工作中的经验;
(d) 商谈下一年度加强合作的具体事宜等。
(4) 定期例会于一九九三年起在每年十月中旬至十二月中旬举行,具体时
间每年双方再行商定。每次会晤1-3天,视内容确定;
(5) 会议地点在穗、港两地轮流举行,各方轮流主持。主持单位负责解决 会议地点和对方代表的市内交通,协助安排对方代表的食宿和返程车 票事宜,首次例会在广州举行。
(6)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举行临时会晤时,可以文件形式向对方提出,内容
包括:
(a)临时会晤的内容和必要性;
(b)临时会晤的地点,参加人员,会晤的时间。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临时会晤要求时,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工作安排给予积 极答复,当认为不必要或不能举行这样的会晤时,可向对方说明理由或给 出答复。
任何一方不能强行要求对方举行会晤(每年例会除外)。
1.2
平时的经验交流
a. 定期组织双方监测机构的经验交流,详见议程第四项;
b. 不定期的进行预测评价方面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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