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责人员直接启用的通讯联络。

(1) 双方各向对方提供一个不对外公布号码的可直接拨号的电话号码,作

为直接通讯联络用号码;

(2) 双方各向对方提供一个不对外公布号码的可直接接收对方拨号传真码,

作为直接通讯的传真用码;

(3) 双方各向对方提供一个不对外公布的可用于临时电脑连接的电话号码, 这个号码用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双方监测结果交换的联接渠道。

以上全部的直接通讯系统只有在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才启

用,其它状态不能启用。

以上(1) 和 (2) 的通讯联系全部加保密装置。

通报人员及鉴别

5. 1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负责信息通报的人员

5.1.1 粤方负责信息通报人员

方向港方通报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人为:广东

省核电站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5.1.2 港方负责信息通报人员

港方向方通报信息的通报人为:

1

香港政府保安科保安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5.2

通报信息的鉴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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