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Sweden I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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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說帖
在一九九三年六月舉行的第二十六輪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上, 中方表示已草簽的香港/瑞典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在就中文本作出 一些修改後,便可簽署。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我們通知中方瑞典政府正在考慮有關的 修改建議。我們現在樂於通報,所有的修改建議已為瑞典方面接納。
瑞典政府現建議修訂第三條和第七條,以反映其新訂立的政策和
法律。這些新政策和法律,使瑞典政府能夠向外國投資者提供與其提供 予當地投資者相同待遇(即所謂「國民待遇」),正如我們在一九九二 年七月二十四日送交中方有關香港/瑞典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女 件中解釋,在草簽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時,瑞典未能向我們提供全面的
「國民待遇」,但該國正在修改其政策及法律,使能容許該種待遇。瑞 典現已能夠提供「國民待遇」,並願意接納香港協定範本第三條一和二 款的字眼。我們現在提交第三條和第七條的新文本。
對瑞典政府能夠現時提供「國民待遇」及接納香港協定範本的有 關條款,英方很歡迎。這些修改將可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佳保護。我們 對此十分滿意,並有信心假設中方不會反對。
協定的中文文本須作調整以反映上文提及第三和第七條的改動。 我們現在希望提交已反映中方的修改建議以及上文提及的瑞典建議的中 文文本。
香港政府會安排與瑞典於明年初簽署香港/瑞典促進和保護投資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