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隨者該局成員的轉變,訂明該局會議的法定人數,性案
作出其他相應的修改(草案第25至35條)。
C.
區議會條例》(第366章)現予您訂一
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草案第37條);及
b)
作出其他相悲的修改(草案第38至46條)。
6.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現予修訂
a)
bi
{C!
:d
·e:
30
定出一個新的選舉委員會組別(草案第47、48(a)及
51(a)條),及訂明由該組別選出的立法局民選議員人数 (草案第51(b)(1)及63條);
就該選舉委員會組別,作出立法局民選議員的選舉規定 (草案第50(b)及(c)條),及對補缺選舉事情作出規限( 草案第52條 );
就該選舉委員會組別的選民登記資格(草案第50(a)及63 條),及就該類選民的投票資格的取消(草案第5(a)(i} 條)作出規定;
對有資格在一個以上的功能組別內登記,或同時在選舉 委員會組別及一個功能組別內均有登記資格的人士,限 制其登記(草案第57條);
分別就選舉委員會組別:兩個市政局及鄉事界功能組別 ,以及所有其他功能組別訂明三種投票及點票制度(草
案第55條);
規定在選舉中候選人的提名資格(草案第59條);
以新訂附表2代人(草案第64條,於其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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