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普通選舉宣布地方選 區時,須顧及委員會就該等選區的劃定作出 的建議;

(ii)

授權委員會根據該等條例委任選舉主任;

(iii)

授權總督在認為某次選舉、投票或點票相當 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所影響的情況下,將 該選舉或投票延期,或將整個投票或點票程 序押後:

(iv)

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就任何選舉按金的數額 或處置、提名書的簽署人、根據《立法局 (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舉行的任何選 舉的投票及點票制度的有關詳情及選舉結果 的決定等事項訂立規例;

(v)

賦權委員會能夠向法庭要求提供一份關於與 選舉呈請有關的任何事項的報告

(vi)

對就選舉事項訂立規例的權力轉移予委員會

-事,相應地作出技術上的修訂;

(b)

就《市政局條例》(第101章)及《區域市政局條例》

(第385章)而言,就分別根據該兩條例宣布市政局轄 區及區域市政局轄區事宜訂定條文,並要求總督會同 行政局在作出上述宣布時,顧及委員會就選區分界的 劃定作出的建議;

>

(c) 就《區議會條例》(第366章)而言,規定所有區議會

的民選議員的總數,不得大幅高於或低於338名

(i)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宣布其提議根據該條例第

3(1)條宣布的地區的數目,並為上述各建議 地區指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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