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席須主持會議;

(b) 任何問題均須由出席及投票的人的多數票決定;及

(c)

如票數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5) 在不影響本條例第9條的原則下,如根據本條例第5條訂立的 常規如此規定,任何並非委員的人均可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人或根據 本條例第9條出席會議的總選舉事務主任或其代表,在委員會的會議中均 無權投票

*

(6) 任何與以下事項有關的決定,均須在委員會的會議中作

(a)

根據第7條行使權力;或

(b)

根據第V部履行職能。

(7)

即使委員會出現一名委員空缺,委員會仍可行事,而其程序 亦不因委員的委任或資格有欠妥之處而作廢

(8)

除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第5條訂立的任何常規另有規定外, 委員會可決定及規管其本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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