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有關區域或其部分的自然特徵,例如

大小形狀,以及交通方便程度及發

(iii)

須確保

(b)

(c)

(V)

(B)

在第 17(b)或(c)條所指的選舉方面 各建議選區均由2個或以上就第17(a) 條所指的選舉而提議的完整選區組

成;及

在第17(d)條所指的選舉方面,各建 議選區均由2個或以上根據《選舉規 定條例》(第367章)第3(1)(c)條最新 訂立的命令所宣布的完整選區組成;

為第 18(1)(a)條的目的作出建議時, 如根據第19(1) 條作出的初步提議並未送交委員會,則須顧及各區的 現有分界:及

潙第18(1)(b)條的日的作出建議時,在第17(b)或(c) 條所指的選舉方面除顧及根據第19(1)條作出的任何 提議外,亦須顧及《市政局條例》(第101章)意指的 市政局轄區的現有分界,以及《區域市政局條例》 (第385章)意指的區域市政局轄區的現有分界。

(2) 儘管有第(1)(a)(ii)款的規定,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或適宜 時 可不嚴格地按照第(1)(a)(i)款行事,以避免影響第(1)(a)(ii)款所

指的任何考慮事項

(3) 委員會

(a)

在第17(a)條所指的選舉方面,於本部的建議中提議 的選區數目,不得大幅高於或低於《區議會條例》 (第366章)第5A條所指明的民選區議員數目:

(b) 在第17(b)、(c)或(d)條所指的選舉方面,於本部的

建議中提議的選區或選舉組別數目,必須等於在該選 舉中可被選為有關公共機構議員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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